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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政发〔2015〕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切实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不断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5]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控土地供应节奏。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对住房库存量明显偏多或者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加强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增大商业服务业、农贸市场、健康养老产业及其它公用配套设施用地的供给。
二、实行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对个人在我市范围内新购商品住房或者已购商品住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的,或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的,按照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给予0.6%补助,补助资金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时给予兑现。购买别墅和联排式住宅不享受该补助政策。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加大金融对房地产业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房开项目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支持个人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按照不低于30%、贷款利率最低按照基准利率的0.7倍执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和贷款力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合同制在岗职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社会组织职工和规模以上企业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刚性购房贷款需求。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住房公积金放贷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推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工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六、规范住房套数认定。个人拥有的住房套数以我市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为准。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不计个人住房认定套数。
七、统筹执行90/70政策。对已开工建设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更改设计申请,批准后实施;已经进入销售环节商品房在项目竣工验收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经批准后,并套进行规划核实、竣工验收。
八、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对高层建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满足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前提下,对工程形象进度给予适当放宽,进入设计标高±0.000并完成±0.000工程量的50%以上,给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九、简化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手续。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依法组织交易活动。涉及房开工程建设的垄断行业,审批部门要放宽标准,鼓励市场合理竞争。
十、进一步营造房地产市场良好氛围。加大存量商品房的销售力度,通过举办房产博览会等多渠道、多方式的住房促销活动,积极引导市场主流舆论,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营造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房闹”事件的处置力度,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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